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资产处置的规范管理,根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及《贵州民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处置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资产处置是指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1)无偿调出
指不变更产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2)出售
指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3)报废
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4)报损
指对发生的资产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三章 处置规程
第三条 资产处置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办理:
1、部门申报
各使用部门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填写《贵州民族大学资产处置申报及审批表》。
2.实地核实
国有资产管理处接到使用部门提出的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及《贵州民族大学资产处置申报及审批表》后,派出相关人员实地核实,填写核实情况,并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领导审核。
3.组织鉴定
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鉴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
4.审查
国有资产管理处将资产初步处置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查。若属于对外投资、出售等重要或重大固定资产处置,应报校长或校长办公会审查。
5.报批
国有资产管理处报经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审查后,按规定的程序报省教育厅或财政厅审批。
6.批复
根据教育厅或财政厅出具的《资产处置批复书》,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和资产使用部门办理有关销账手续。
7.实施
国有资产管理处获取《资产处置批复书》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新文件规定相矛盾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