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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民族大学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暂行)
2023-01-31 09:15   审核人: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资产处置的规范管理,根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及《贵州民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处置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资产处置是指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1)无偿调出

指不变更产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2)出售

指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3)报废

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4)报损

指对发生的资产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三章       处置规程

 

第三条  资产处置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办理:

1、部门申报

各使用部门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填写《贵州民族大学资产处置申报及审批表》。

2.实地核实

国有资产管理处接到使用部门提出的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及《贵州民族大学资产处置申报及审批表》后,派出相关人员实地核实,填写核实情况,并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领导审核。

3.组织鉴定

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鉴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

4.审查

国有资产管理处将资产初步处置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查。若属于对外投资、出售等重要或重大固定资产处置,应报校长或校长办公会审查。

5.报批

国有资产管理处报经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审查后,按规定的程序报省教育厅或财政厅审批。

6.批复

根据教育厅或财政厅出具的《资产处置批复书》,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和资产使用部门办理有关销账手续。

7.实施

国有资产管理处获取《资产处置批复书》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章      

 

第四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新文件规定相矛盾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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