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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民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

2023-01-25 09:33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国有资产管理, 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保证学教学、科研工作的常进行, 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其相关法规制度的, 结合我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法律上确认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各种资产,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学校国有资产按其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学校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建立和健全学校各项资产管理规制度

(二)明晰资产的产权关系,实施资产产权管理与监督;

(三)推动资产的合理置、节约和有效使用

(四)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五)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学校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

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年检、变动和纠纷的调

(二)资产的购置、使用、维护、处置、评估、统计报告;

资产的分类、计价的确定和账务管理

资产的清查和监督

向学校、教育厅和财政厅通报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贵州民族大学资产管理实行 统一领导、二级管理、层层负责的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明确一名副校长分管全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学校一级资产管理机构, 代表学校对学校各类资产进行统一、综合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

1.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和法规

2. 负责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资产管理制度, 对学校各类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3. 负责编制学校设备、家具购置预算

4. 负责建立学校固定资产账、卡

5. 负责组织学校固定资产清查和统计

6. 负责组织学校设备、家具的集中采购和招标采购

7. 负责办理学校固定资产验收、入账、领用、调配、处置等事宜

8、参与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对外投资等重大资产变动的论证工作

9负责指导二级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工作

10、负责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

第八条 各学院、各部门为学校二级资产管理机构,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登记、维护、保管、使用等具体管理。各学院、各部门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资产管理工作, 并明确位资产理员负责本部门占有、使用的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二级资产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 国有资产管理处的业务指导下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 ( 低值易耗品 ) 登记明细账和卡片, 做到账、卡、物相符。

() 负责其所占用或使用固定资产 ( 低值易耗品 ) 的登记、使用、维护、报修、安全、完整等具体管理。

() 负责本部门资产的报废、报损申报。

() 负责其他有关资产管理事宜。

 

第三章 资产产权登记管理

 

第九条 资产产权登记包括:

()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法规、政策, 对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 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取得占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认可;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各类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或实体进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进行产权登记, 以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 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内部各部门占有、使用各类资产的情况进行调查、统计, 以确认占有、使用关系, 实施管理。

第十条 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每年接受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产权登记检查。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学校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 做到家底清楚, 账账相符, 账卡相, 账物相符通过界定资产所有权, 维护学校主体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防止发生侵占和变相侵占国有资产的现象, 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 确保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购置的固定资产(无论资金来源于何种渠道)以及接受国内外单位和个人捐赠固定资产, 均属于国有资产, 必须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登记, 建账建卡, 凡隐瞒不报, 一经查出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二级资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 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等工作, 严格执行资产制度, 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个人。

第十四条 学校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应随时检查, 发现问题应及时报修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及构筑物应定期查、鉴定、修缮, 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五条 学校财务处应严格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现金、各存款、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 及时清理结应收、暂付〈预付〉款项和短期投资, 避免呆账、坏账。

第十六条 对固定资产管理, 应实行岗位责任制, 建立购建申报、审批、验收、入账、领用、保管、修缮、养护、报废及损失赔偿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及个人研究取得的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应明晰产权关系, 产权归属学校的, 应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或登记手续, 并按无形资产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对使用学校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 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 逐一登记, 并定期检查, 对损或可能对学校权益造成损害的, 应依法收回使用权。

第十八条 为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做到物尽其用, 对积压、闲置的资产应及时调剂处置, 优化置使用。

对各部门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 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或建议学校批准作调剂处置, 如占有、使用部门拒绝调剂处置的, 学校依法收回其部门的占有、使用权。

第十九条 占有、使用精密、贵重及易发生安全事故仪器备的部门, 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应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条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各类文件资料, 使用部门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 妥善保管, 并将完整资料复印一份送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存档。

第二十一条 校办产业及其他单位不得无偿占用学校的, 对其占用的资产(己明确作为投资的资产除外)应按规定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和租金。

第二十二条 学校内部各部门移交资产应符合以下规定:

机构调整时, 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财产清查, 办理交接手续

二级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 应在归口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 须交清所用资产, 并在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归还或交接手续后, 人事处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四)资产使用人员退休, 须交清所用资产, 退休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归还或交接手续,逾期不交清所用资产的,学校将按该资产原值从其工资中扣除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部门占有、使用的固有资产, 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 包括调拨、赠予、转让、报损、报废等。

第二十四条 各占有、使用资产的部门处置资产, 须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报告, 并填写《贵州民族资产处置申报及审批表》, 经过技术鉴定, 并履行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五条 处置国有资产要按照以下审批权限办理。

无偿调出、出售 (有偿转让) 国有资产, 不论价值多少, 一律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按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报损报废国有资产, 单位价值在 5 万元 5 元)以上, 报教育厅审核后, 报财政厅审批。规定标准以下, 学校管校长审批后, 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二十六条 学校有关部门在处置资产时, 对呆账、坏帐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处理, 应查明原因, 分清责任, 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核销。

第二十七条 学校出售、转让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资料

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 (发票复印件、验收入库单、购置合同等)

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价值确认文件;

处置资产清册及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四)学校同意出售、转让的文件

其它有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占有、使用部门需报废、报损固定资, 应按下程序进行

使用部门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报废、报损书面申请;

在国有资产管理处领取《贵州民族大学资产处置申报表》, 并按表规定的格式、内容认真、如实填写, 经所在部门导签字并盖上部门公章后, 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

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 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上报上级管部门审批价值在规定标准以内的, 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提请分管校领导审批

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申报部门凭批复书处置资, 并办理资产核销账务手续。

第二十九条 办理资产处置, 应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 处置资产清册

资产处置的技术鉴定和有关证明

其它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 学校处置房屋、构筑物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 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 并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处置价格, 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

十一条 学校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 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有关审批手续, 明晰产权关系, 实施产权管理。具体事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有关部门共同办理。

第三十二条 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 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六章 资产的账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 按教育部规定的十六大类及细类设置和登记固定资产分户、分类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 出具《贵州民族大学固定资产验收及领用单》占有、使用固定资产部门, 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处出具的 《贵州民族大学固定资产验收及领用单, 设置和登记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在学校各部门调剂, 需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调配手续, 出具《贵州民族大学固定资产调拨(转出)明细表, 据此变有关账面记录。

第三十五条 使用人员发生变更, 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固定资产卡片记录。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学期与财务处核对固定资产账目一, 保证账账相符国有资产管理处与二级资产管理部门每年度核对账目一次, 保证账相符、帐相符 二级资产管理部门每学期自查一次, 保证账物相符、账卡相符。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 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部门都有依法维护资产安全、完整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学校将依照有关规章制度迫究其责任

未按规定履行职责, 致使资产严重丢失或损坏,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在产权管理工作中, 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 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九条 占有、使用资产的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责令其改正, 并按管理权限, 按照有关规章制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未履行职责, 资产管理不善, 造成严重损坏、丢失的;

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 不填报资产报表, 瞒真实情况的;

不按规定权限, 擅自批准产权变动, 随意处置资产或用于经营投资的

弄虚作假, 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利的

对所管辖资产损失情况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 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 履行投资者权益, 不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四十条国有资产管理处及占有、使用资产部门和工作人员,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造成资产严重损坏和丢失,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部门及有关人员, 给予表彰和奖励

积极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成绩显著的

在国有资产管理中有创新, 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坚持实事求是, 依法办事, 同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及损毁、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作斗争, 表现突出的。

 

第八章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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